2014年3月8日星期六

網上留言炸中聯辦 高登仔終審無罪 action new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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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8日星期六

網上留言炸中聯辦 高登仔終審無罪

【本報訊】警方重案組多年前在政改方案激辯期間,拘捕一名在高登討論區貼文,揚言「我哋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」的無業青年。聲稱一時貪玩的青年被控有違公德罪,判感化12個月。終審法院五位法官昨雖斥青年的行為應受譴責,但指純粹在網上貼文,不構成控罪中在公眾地方犯罪的元素,一致判他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。終審法院指該普通法罪行已逾350年歷史,未能追上互聯網世代,建議立法規管網上淫褻或令人厭惡的資訊。據了解,律政司早前已因本案暫停檢控一些相類個案。

記者:梁偉強 黃家慧 林偉聰

根據普通法,有違公德(outraging public decency)的罪行,必須在一個公眾可進入或觀察得到的地方發生,亦須有至少兩人在場。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詞指,早於1994年法改會已基於控罪不清晰,建議廢除此罪行,但沒被採納。



■陳宥羲

互聯網非「地方」 不符有違公德罪
霍官指網上資訊只是存在於虛擬空間,讀者可能處身私人或公眾地方,互聯網應視為媒介,而非地方,罪行必須在實質的地方發生。


本案上訴人陳宥羲(26歲)於2010年6月11日,以網名「鬼谷」,在北角和富中心住所上網貼文,遭《東方日報》記者舉報,兩個月後被捕。同年11月,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認罪,判刑前改由另一位大狀代表,要求改為不認罪,但被拒絕。上訴人一再上訴也被駁回,結果鬧上終院。


霍官指,上訴人承認的案情,沒有交代其貼文被誰看到,看到的人身在何處,即使可推斷有記者及警察看到,但報館或警署也不算公眾可進入或觀察得到的地方,故證據不足以支持控罪,原審裁判官應批准更改答辯。


霍官重申,判決不代表在討論區貼上不道德文章,不會構成有違公德罪。他舉例稱若有電腦黑客入侵機場航班資訊顯示屏,將貼文展示,或有人以平板或智能手機在公園、港鐵車廂或巴士上瀏覽,均可能令貼文者入罪。

律政司研究判詞 評估對檢控影響
至於上訴人的貼文內容,霍官認同下級法院的看法,指該貼文令人厭惡。霍官指,貼文鼓吹恐怖主義,蔑視人命財產安全,在政改討論期間鼓吹炸中聯辦,對法治及管治影響更大,令案情更嚴重,加上極具冒犯性的種族中傷,令人不安。


霍官表示公眾有言論自由,但也有權不被冒犯,法庭須找到平衡點,本案的貼文與政改辯論有關,但有違公德罪不是要檢控措詞強烈的人,控罪的入罪門檻相當高,但上訴人的貼文則過了界線。


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指,該普通法罪行至少已有350年歷史,追不上互聯網世代,要由立法決定本案上訴人的行為的刑責。霍官也認為,普通法控罪有不足之處,現行成文法例也不足以規管網上淫褻或令人厭惡的資訊,希望立法規管,又建議刑事檢控專員訂定指引,在哪些情況下網民會墮入法網。


律政司發言人回應,本案涉及嶄新的法律爭議,正仔細研究判詞,以評估適當的應對行動,以及判詞對日後類似檢控的影響。發言人又指,律政司是基於06年一宗區院案例,指有違公德罪可應用於網上討論區留言,才以該罪名起訴上訴人。不過,霍官昨指,除了該宗錯判的區院案,沒有任何案例裁定互聯網是公眾地方。


案件編號:FACC3/13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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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C 陳sir 於 上午6: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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